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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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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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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国腾电子 公告编号 : 2012-038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10 月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国翼恒达 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北京国 翼恒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翼恒达”)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复兴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将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余额转入光大银行募集资 金专户,并由公司与北京国翼恒达、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支行签署《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 年10 月23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012 年11 月21 日,公司与北京国翼恒达、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北京国翼恒达已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35070188000100952,截至2012年11月21日,专户余额为25,492,937.3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斗/惯导(BD/INS)组合导航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北京国翼恒达、光大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基于北京国翼恒达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北京国翼恒达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北京国翼恒达和光大银 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北京国 翼恒达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北京国翼恒达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植、相晖可 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印北京国翼恒达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北京国翼恒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北京国翼恒达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按月向北京国翼恒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 光大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北京国翼恒达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北京国翼恒达及光大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北京国翼恒达及光大银行, 同时向公司、北京国翼恒达、光大银行三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中信建 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光大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北京国翼恒达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北京国翼恒达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北京国翼恒达、光大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四方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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