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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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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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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国腾电子 公告编号 : 2011-027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或“公司”)于2011 年3 月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00 万元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目前, 该全资子公司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为北京国翼恒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翼恒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 年3 月5 日和2011 年7 月1 日披露在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2011 年7 月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国翼恒达导航科技 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国翼恒达连同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莲花 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国翼恒达已在广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7241516010002294,截止 2011 年7 月15 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国翼恒达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国翼恒达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中信建投,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国翼恒达 存单不得抵押。

二、国翼恒达、广发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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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信建投作为国翼恒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国翼恒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交所制订的创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国翼恒达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国翼恒达和广发银行应当配 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对国翼恒达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国翼恒达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植、相晖可以随时到广发银行查询、 复印国翼恒达专户的资料;广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广发银行查询国翼恒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 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广发银行查询国翼恒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广发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国翼恒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广 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国翼恒达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广发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广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国翼恒达、广发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广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国翼恒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国翼恒达、广发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信建投督导期结 束之日(2013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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