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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un 17, 2019

55119_rns_2019-06-17_4cd90ae6-4470-4249-844a-70012628725e.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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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 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莫晓宇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审议与表决,本次会议一致通 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文 现拟修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
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特殊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
用、支配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董事会建
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
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的
资金和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
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
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
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
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
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成都市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
东参加会议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成都市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
东参加会议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
式。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召集人;
(二)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
方式。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
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
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
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
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
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
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监事
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
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或者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应当在其就
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严格遵守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应当在其就
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严格遵守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
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者罢免提议。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
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
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对不具备独立
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者罢免提议。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
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
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
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
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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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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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适用《公司章
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
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适用《公司章
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
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
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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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除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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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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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
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
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
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
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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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
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
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
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
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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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
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
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
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
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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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
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报告。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并授权董事会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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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文 现拟修订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
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
括下列内容:
()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

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
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 picture [57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文 现拟修订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新增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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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文 现拟修订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
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
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刊载的相关文件。

5.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通信”)因科研生产需 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 期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国星通信目前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 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且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为国星通信申请上述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翼电子”) 因科研生产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不超过 4,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国翼电子目前财务状况 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且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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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电子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4,300 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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