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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un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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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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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3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 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莫晓宇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审议与表决,本次会议一致通 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原文 | 现拟修订 |
|---|---|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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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计划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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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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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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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 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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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特殊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 用、支配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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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董事会建 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 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的 资金和资产。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 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 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 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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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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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 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 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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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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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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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成都市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 东参加会议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成都市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 东参加会议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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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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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 式。 |
第五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集人; (二)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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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 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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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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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七)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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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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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 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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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 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 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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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 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 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 |
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 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监事 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 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
|---|---|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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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应当在其就 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严格遵守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应当在其就 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严格遵守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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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 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者罢免提议。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 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 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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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对不具备独立 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者罢免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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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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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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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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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 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 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 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 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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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
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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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适用《公司章 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 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适用《公司章 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 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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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 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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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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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除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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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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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 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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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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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 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 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 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 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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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 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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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 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 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 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公司当年 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 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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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 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 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 |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 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 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 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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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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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 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报告。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并授权董事会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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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原文 | 现拟修订 | |
|---|---|---|
|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 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 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 和 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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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 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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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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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原文 | 现拟修订 | |
|---|---|---|
|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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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十六条 | 第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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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现行《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原文 | 现拟修订 | |
|---|---|---|
|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 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 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刊载的相关文件。
5.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国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通信”)因科研生产需 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 期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国星通信目前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 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且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为国星通信申请上述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翼电子”) 因科研生产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不超过 4,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国翼电子目前财务状况 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且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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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电子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 4,300 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以 9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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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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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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