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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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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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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 200041

45[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 /TEL: (8621) 5234-1668 传真 /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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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内 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成都市高朋大道 1 号 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4 年 4 月 15 日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4,193,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73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3 名,代表股份 1,010,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33%。通过网络投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 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泽传律师、俞 磊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倪俊骥 张泽传 律师 ————————— 俞 磊 律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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