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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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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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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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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成都国腾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 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通过网络服务方 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 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 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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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 )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代表议案 1,2.00 代 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 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 行表决,2.01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代 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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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 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 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 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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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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