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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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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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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公司拟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 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6.董事会表决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 2021 年第

  •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 性的有效指标。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 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姓名 签名
郭志成
张继国
汪献忠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