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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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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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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49 证券简称:量子生物 公告编号: 2020-47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补选董事及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收到公司董事张建浩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建浩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张建浩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并继续担任公司子公司的 职务。张建浩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 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张建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张建浩先 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建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建浩先生原定董事任期 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张建浩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承诺事项。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提名梁宝霞女士(简 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选独立非执行董事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李显峰先生任期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同时为 了符合 H 股适格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郭志成先生(简历见附件内容)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郭志成先生辞任华康生物医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正式生效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交易孰早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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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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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简历

1 、郭志成: 男,58 岁,中国香港籍,於一九八六年七月取得英國亞伯丁大 學經濟及會計 學文學碩士學位。彼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起為英國蘇格蘭特許會計 師公會會員,當 時彼於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愛丁堡辦公室任職及取得資歷。彼分 別自一九九一年一 月、一九九二年六月及二零零一年十月起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香港註冊稅務師及認 可財務策劃師。彼於二零一四年三月成為中國併購公會會員。 彼於審計核證、跨境 稅務及項目融資方面擁有逾 20 年經驗。彼現為國信會計師 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郭先生自二零一五年起為香港博愛醫院之總理,並自二零 一五年起獲委任為香港新 界西獅子會有限公司創會第二副會長。郭先生目前為數 間香港上市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大唐西市絲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 號:620)、弘海高新資源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65)、尚捷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 份代號:3860)及恒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405)。

截至本报告日,郭志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梁宝霞: 女,198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注 册会计师;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KPMG)审计助理经理;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项目部副总;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8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报告日,梁宝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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