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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an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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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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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9 证券简称:量子高科 公告编号:2011-4 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4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8.00元。募集资金总额476,000,000,00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2,17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0】第0800169024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 支行、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 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下述开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专户账号账号为 2012002229024232737, 截止2011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12,000.6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10,000吨低聚果糖及其包装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专户账号账号为 2012002229024232613,截止2011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5,300.265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2000吨低聚半乳糖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1. 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专户账号为68589001016000037186,截止 2010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24,5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专户账号为4501014180000520, 截至2010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 心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 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黎滢 、 杨茂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上一个月对账 单,并抄送东海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 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监管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 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东海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海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东海证劵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东海证劵持续督导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 十、因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监管协议签订各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 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 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监管协议一式八份,公司、专户银行、东海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