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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Oct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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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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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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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0109]号

致: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量子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量子高科 201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有效的《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现场参与了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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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资料,同时得到了量子高科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量子高 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4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4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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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公告通知时间 2014 年 10 月 9 日(周四)下午两点三十分,在公告通知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高新西路 13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丛威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签字认可。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的时间为:2014 年 10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数 175,585,6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37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174,788,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7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数 796,8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264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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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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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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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4]第[0109]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杨 洁

卢华羽

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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