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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LI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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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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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制訂/修正 董事會通過日 股東會通過日
制訂日 101.01.05 101.06.30
修正日 104.05.12 104.06.22
修正日 106.05.10 106.06.26
修正日 110.03.17 110.08.30
  • 1 -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之,但金融相關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資金貸與對象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1.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 為準。

  • 2.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 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資金貸放之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與期限

  •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 以不超過雙方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 最近一年內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個別貸與金額及貸 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 十為限。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其屬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以一年期為限,融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 資金貸與,其屬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以一年期為限,融資金額以不超 過貸與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第四條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算方式
  •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二、貸放資金之利息係採按月計息方式,以每月放款餘額乘年利率再除以12 即 為月息金額。年利率以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

  • 三、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外,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 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

第五條 審查程序
  • 一、借款公司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敘明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 後,以書面向本公司財務部門申請融資額度。

  • 二、申請函應先經財務部最高主管審核,審核要點如下:

  • 2 -

  • 1.貸款資格審核,並衡量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2.累計貸與之金額是否在限額內。

  • 3.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本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其資金 貸予得不辦理徵信。

  • 4.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5.應否取具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三、經風險評估後,擬具貸放條件經財務部門最高主管審核後,呈總經理、董 事長批核,再送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四、經董事會核准後,財務部得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 1.付款支票需加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或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指定之該公 司帳戶。

  • 2.編製資金貸放備查簿以控制貸與金額,還款時亦同。

  • 3.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外,以每月月底結算利息。通知借款人自 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繳息。

  • 4.其他事項

  • (1)為擔保借款人確實於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需要 要求借款人提供由該公司簽發面額為貸款總額,未載到期日,以本公 司為受款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且提示期限延期為一年之本票與本 公司,俟貸款清償後該本票即交還借款人。

  • (2)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並辦理質權或抵押設 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撥。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
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予限制其授權額度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五、記錄及保管
  •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其他評估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 2.貸放案件之經辦人員對本身經手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本票、借據等債 權憑證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等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 裏,並於封面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送請財務部主管檢驗,俟 檢驗無誤後即行密封,雙方於保管品登記簿簽名或蓋章後保管。

第六條 貸與金額後續控管措施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 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注意其擔保品價值有無變動情形,若擔保品價 值產生重大減損,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補足。在放款到期二個月前,應通知 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三、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

  • 3 -

將抵押權塗銷。
  • 四、借款人於貸款案到期前,如仍有需要,應先清償本息,另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 第七條 逾期債權之處理

借款人之貸款案,如逾期未償還本息者,本公司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管理階層
採取催債措施,必要時應商請法律顧問研究因應辦法或委託律師採取法律行
動,以確保本公司之債權。
  • 第八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欲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時,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 定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人備查簿,並呈 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 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 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

第九條 申報公告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就資金貸與有關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貸與餘額外,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申報:

  •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

  •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以上。

  • 3.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項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之。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條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事項

  • 一、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4 -

  •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三、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 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二條 違反規定之處罰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致公司權益受損或因違反法令規
定受處罰時,依照本公司人事考核辦法及工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予
以懲罰。

第十三條 實施與修正

  • 一、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 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 5 -
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前 修正後 修正原因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訂定之,~~本程~~
~~序若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之。~~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訂定之,但金
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按現行條文但書
所稱「其他法
令」係指公開發
行之銀行業、保
險業、票券
業、證券期貨業
等金融相關事業
從事資金貸與或
為他人背書保
證,應優先適用
該業別相關法令
規定,爰酌作文
字修正。
第二條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其條件仍受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
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
之限制。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
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
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
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
任。
金管會原考量公
開發行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國外公司間從
事資金貸與,其
實質類似部門間
之資金運用,且
國外公司尚不受
公司法第十五條
之限制,爰放寬
同一持股控制關
係且持有表決權
股份均為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
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一項
第二款之限制。
經參考外界建
議,為增加集團
企業內部資金調
度運用之彈性,
且考量國外公司
尚無公司法第十
五條之適用,爰
修正第四項,放
寬公開發行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
  • 6 -
之百之國外公司
對該公開發行公
司從事資金貸
與,亦不受淨值
百分之四十及一
年期限之限制。
又為作適當之風
險管理,避免公
開發行公司從事
大額資金貸與致
損及股東權益,
公開發行公司對
其直接及間接持
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子公司
從事短期資金融
通,仍應受第一
項第二款之限
制。
第三條 資金貸放之總額及個別對象之
限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
來之公司或行號者,貸與
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雙方最近一年度業務
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
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
年內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有短期融
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
者,個別貸與金額及貸與
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
限。
資金貸放之總額及個別對象之
限額與期限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
來之公司或行號者,貸與
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雙方最近一年度業務
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
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
年內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有短期融
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
者,個別貸與金額及貸與
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
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其屬短期融通資金之
同前條。
  • 7 -
必要者,以一年期為限,
融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四十為限。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
資金貸與,其屬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以一年
期為限,融資金額以不超
過貸與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第六條 貸與金額後續控管措施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
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財
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注
意其擔保品價值有無變動
情形,若擔保品價值產生
重大減損,應通知借款人
儘速補足。在放款到期二
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
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延手~~
~~續。~~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
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
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
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
人。
三、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
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
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將
抵押權塗銷。
四、借款人於貸款案到期前,
如仍有需要,~~得申請展延~~
~~續約一次,並~~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重新辦理相關
手續。
貸與金額後續控管措施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
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財
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注
意其擔保品價值有無變動
情形,若擔保品價值產生
重大減損,應通知借款人
儘速補足。在放款到期二
個月前,應通知借款人屆
期清償本息。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
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
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
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
人。
三、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
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
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將
抵押權塗銷。
四、借款人於貸款案到期前,
如仍有需要,應先清償本
息,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配合主管機關要
求資金貸與之款
項撥放後至到期
時應清償本息,
不得再作展延。
第九條 一、略
二、略
一、略
二、略
考量資金貸與尚
非屬交易性質,
  • 8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
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
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
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爰酌修第二項文
字。
第十一條 一、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一、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參考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之三規
定,酌予調整文
字。
第十三條 一、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
同意,修正時亦同。
一、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送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參考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之三規
定,酌予調整第
二項文字。
  • 9 -

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制訂/修正 董事會通過日 股東會通過日
制訂日 101.01.05 101.06.30
修正 106.05.10 106.06.26
修正 110.03.17 110.08.30
第一條目的
為強化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事項之內部控制,以減低經營風險,使本公司有關
對外背書保證作業有所遵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若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 本辦法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融資背書保證、關稅背書保證及其他背書保證。

  •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 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做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事項。

  • 三、其他背書保證,則指無法歸類列入前兩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本公司提供動產、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 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一、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或保證:
  1.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 書保證,惟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且金額不 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3. 二、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 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4.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 資。

第四條背書保證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

  • 1 -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
第五條核決權限
  • 一、本公司為被保證公司背書保證時,應將第七條第二款之評估結果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惟如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於次年度股東會提報 備查。

  • 二、對國外公司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 三、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 , 。

  •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六條 印鑑管理

有關票據、公司印鑑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應依照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規
定作業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其有關印鑑保管人員應經董事會授權總經理
指派之,變更時亦同。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
第七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被背書保證公司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由本公司財務單位述明 背書保證公司之名稱、承諾擔保事項、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 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呈請董事長批准後送 董事會決議通過,再行加蓋本公司之印鑑,上述訊息由財務單位詳載於備 查簿,並應將相關文件建檔備查。

  • 二、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審計委 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 意時,應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會紀錄。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四、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將背書保證之票據、契據、約定書等相關文件影印

  • 2 -

保管,並摘記其內容。
  • 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者,將留存銀行或 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並註銷保證有關契據。

  • 六、本公司財務單位應搜集並分析各被背書保證者之營運資料,提供董事會參 考。

  • 七、本公司財務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 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 之條件與日期等有關背書保證及註銷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八、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八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1.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2. 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 本公司。

  3.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 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4. 本公司稽核人員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 報董事長及總經理。

第九條
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就背書保證有關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 背書保證餘額外,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 辦理公告申報。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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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項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之。

第十條評估或有損失
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
程序。
  •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十二條違反規定之處罰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致公司權益受損或因違反法令規
定受處罰時,依照本公司人事考核辦法、員工行為準則、道德行為準則及工作
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予以懲罰。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未經審計委員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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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及註銷備查表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單位:
背書限額 設定抵押金額
保證
對象
日期 保證
事項
銀行
名稱
董事會
通過日
帳號 票號 背書
金額
註銷
日期
註銷
金額
累計背書
金額
解除背書
保證條件
合計
核准:審核: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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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氣立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申請書

NO.

NO. NO. NO. NO.
被保證人公司名稱:
公司所在地: 電話:
保證事項:
保證方式:
保證期間:
保證金額:
保證票據 帳號 票號 付款行 發票日 到期日
擔保品 1.內容
2.附件
說明保證理由:
審議批示:
董事長 總經理 財務單位 經辦人

註:超過保證期間視同解除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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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
原條文(修正前) 修正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五條 核決權限
一~二、略
三、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
核決權限
一~二、略
三、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參考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
三規定,酌予
調整文字。
記錄。 錄載明。
第九條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就背書保證有關
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
定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背
書保證餘額外,背書保證
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辦理
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
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
二、略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就背書保證有關
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
定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背
書保證餘額外,背書保證
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辦理
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
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略
為明確長期性
質投資之定
義,爰參酌證
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
第九條第四項
第一款規定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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