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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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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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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公告编号:临 2021-022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市场主体经营 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公司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变更前: 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和销售,系统集成,计算机维修,软件开发及嵌入式软件服务,电 子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装饰 工程设计、施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网络工程,卫星电视系统设计、安 装、调试,通讯工程及与上述领域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外贸部批准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从事数字技术、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 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 工程,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 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规范性 文件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东电
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East-China
Computer Co.,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电科数字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ETC Digital
TechnologyCo.,Ltd.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子
设备、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和销售,系统集成,计
算机维修,软件开发及嵌入式软件服
务,电子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防范
工程设计、施工,防雷工程设计、施
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机电
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网络工程,卫
星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通讯
工程及与上述领域有关的技术咨询和
技术服务,经外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数
字技术、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电子
设备、仪器仪表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
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网络技术
服务,电气安装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
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
程,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销
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计算机及
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
及通讯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
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
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场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征集文件及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由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该提名
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
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也可由董事会或监事
会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由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该提名
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
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也可由董事会或监事
会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方式为: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公司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4、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所得股权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
中一人当选,股东大会应对两位候选
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选。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公告季度报
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其中的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 体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等相关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