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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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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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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3 版)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6 第五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 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其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 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 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 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 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 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 出、信函、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 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 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