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54319_rns_2022-04-21_474edd28-b60e-4973-b9fd-e2fde43d581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4 月)》修订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629.4603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587.6603 万元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6,294,603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5,876,603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 连续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五) 最近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 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过 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提供的担保; 超过五千万元;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担保审 议权限和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 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 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人情况; 况, 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情况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二)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三)披露持有公司 股票的情况 ; 提出。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 , 是 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 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 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 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四)项、 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 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总数。 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 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 半数以上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的 过半数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去该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 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 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 ,期限未满的 措施 ,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 等事项;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 提名, 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财的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对外捐赠 的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定;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 规则规定;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 四十一 条规定 的规定。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 四十二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 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保。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 条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 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 八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 七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 九 条(四)~(六)关于勤 务和第九十 八 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原章程无此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 条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 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