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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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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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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4
月)》修订表
|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四)股东应当在向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 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 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2、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四)股东应当在向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 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 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5、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 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 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 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4 项、第5 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披露 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
|---|---|
|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 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 算、解散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 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业务重 组; 5.出现与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 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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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 还负有如下义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2、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 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 还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交易 所监管;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项;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8、其他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 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 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 ……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和内容 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公司如发生 的交易涉及“提供 值计算。公司如发生 除委托理财等对累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 等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 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 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适用本项规定 。已经按照《上市规则》 则 ,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市规 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 除公司日常经营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活动以外发生的 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贷款等 );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证 资产;债权 或者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项,除适用本项规定外,还需符合《公 利等) 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易。
| 的有关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除适用本项规定外,还需符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当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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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无此条。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和内容 ……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日常交易事项: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事项 的,公司签署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事项的,公司签署的日常交易 相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 亿元; 3、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日常交易合同。 本项所称的“日常关联”是指公司发生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 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前述规定交易的,适用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 |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和内容 ……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和内容 ……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 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 |
2、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 成交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 金额不 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 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 金额 不超过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 交易 金额 低于 3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3000 万元 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 的关联交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易,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成交 金额 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董事会做出决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5%的关联交易, 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 董事会应当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 《上市规则》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可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除外。 估,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 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规则》或证 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者评估的 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除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外。 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 可能 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 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转移的事项。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围。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 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 东大会审议。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系由公 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 …… (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 (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 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 告。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 ……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 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 ……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七)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七)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 ……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持 合有关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向公司 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除 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 法定条件外 ,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 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 东投票权。 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三)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三)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由其法定代表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人签署 。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 应当加盖法人 单位 印章。 …… 第二十九条 表决 第二十九条 表决 …… …… (四)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 (四)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 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 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 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 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 式。 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投票结果为准。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总数。 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 上通过。 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
| 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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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即可。 …… |
第三十条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即可。 …… |
| 第三十七条 计票、监票 ……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 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 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 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 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 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 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 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计票、监票 ……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 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 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 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则应当 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 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 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 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同意的, 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 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 担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释义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 数。 |
第四十五条 释义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 数;“低于”、“多于”、“不足”、“超过” 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