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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a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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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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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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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高新区云华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2 日 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208,464,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74%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1,176,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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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 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就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91,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91,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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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

  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

  1.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

  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41,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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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浒、赵志莘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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