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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Jul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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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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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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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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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 2014 年 6 月 26 日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140308 号)关于“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一步就标的资产历史 上实际股东超 200 人问题,是否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发表专业 意见”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上市公司” 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 进一步梳理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 14030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第 1 项,“关于标的公司历史上实际股东曾经超过 200 人是否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答复意见更正如下: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三家标的公司中,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自设立起至 2013 年 10 月部分实际出资人将股权转让给蜀祥创投期间,实际出资人均超过 200 人。

(一) 关于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 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 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办发[2006]99 号)第三点第二项对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式进行了 列举,规定:“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 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 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根据三十所、三零盛安、三零瑞通的说明及三零盛安、三零瑞通提供的实际 出资人名册、分红名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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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盛安及三零瑞通的实际出资人绝大部分为当时该两家公司或三十所及其下属 企业的内部职工,该出资安排的目的在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率、调动职工的积 极性,符合三零盛安、三零瑞通全体股东的利益。三零盛安、三零瑞通实际出资 人历史上超过了 200 人,其中,大部分出资人系通过名义股东持有出资,该等行 为属于不规范的股权设置行为。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在实际出资过程中,三 零盛安、三零瑞通不存在通过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 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方式公开发行的行为。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2013 年 10 月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部分实际出资人 将股权转让给蜀祥创投后,其实际出资人超过 200 人的情形已消除。

(二) 关于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但《公司法》未明确禁止股权代持关系。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三零盛安和三 零瑞通实际出资人超过 200 人期间,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未超过 50 人,其他股东通 过工商登记股东代为持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 年修订)》(法释[2014]2 号)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 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1]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合同有效。”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 人之间的代持股安排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应的法律 效力。截至本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不存在因代持 股安排发生股权纠纷的情形。

  2. 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访谈,对于三零盛安 和三零瑞通实际出资人超过 50 人并通过委托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持股的情况,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亦

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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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会给予处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历史上实际出资人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与《证券法》第十条等当时有效的规定不符,但鉴于(1)该情形已消除, 且未实际造成危害结果;(2)通过公证,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已对其拥有的出资 额确权的实际出资人分别达到 90%以上,参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 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本次注入上市公司的股权权属 清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对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的相关要求。因此,本独 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情形不会对三零盛安和三零瑞通的持续经营及有效存续构成 法律障碍,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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