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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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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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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 提案;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 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