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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HIPS TECHNOLOGY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Dec 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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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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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 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 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 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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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 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应不少于2 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 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积极支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参 加后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 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 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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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 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 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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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 持审计工作的先进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 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 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 年, 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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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 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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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 董事会或经营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 单位适当管理层与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 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 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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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 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 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 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 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 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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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每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 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 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 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 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 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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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 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 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 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相 关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 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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