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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2

Dec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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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12-053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之

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测检测”)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 人员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1 年8 月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 形成了《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2011 年12 月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华 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12 年1 月17 日,公司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 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12 年1 月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的议案》,确定2012 年1 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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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在办理期权登记过程中,公司激励对象杨小兵、徐黎黎因个人原因离职丧失 被激励资格,激励对象彭绍泉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2012 年 3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3 人的激 励对象资格并取消对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调整前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涉及的激励对象为190 人,股票期权数量为256 万份。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涉及 的激励对象为187 人,股票期权数量为253 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首次 授予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38%,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7.49 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012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2012 年 8 月 27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根据《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若在行权前华测检测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7.19 元。

计算过程为 PP0 – V=17.49 – 0.2– 0.1=17.19 元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人员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严洋、余琦等 1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取消该 11 人的 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共 14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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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为26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涉及 的激励对象为176 人,股票期权数量为239 万份;预留部分期权为26 万份。

姓 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股票期权占计划总量的比例 标的股票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239 90.19% 1.30%
预留 26 9.81% 0.14%
合 计 265 100% 1.44%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授予 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的意见

本次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7.19 元,将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调整为239 万份。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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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六、备查文件

  •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的独立意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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