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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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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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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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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
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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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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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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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
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超募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
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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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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