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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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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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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 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 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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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制定本制度。 | |
|---|---|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 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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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
| 第八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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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
| 第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第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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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
|---|---|
|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
|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 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超募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 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 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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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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