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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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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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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公司于 2021 年 1 月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二十条 借款。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人民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 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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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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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六条(十二)至(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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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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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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