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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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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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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 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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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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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如实、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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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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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一 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期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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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 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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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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