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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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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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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风险投 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 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房地产投资, 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 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 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 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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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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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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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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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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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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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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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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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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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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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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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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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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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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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 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应依照本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 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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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金额超过(含本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 额的50%或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能将风险投资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 理层行使。
第十条 由公司董事长对提交董事会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预审,董事长可成 立项目小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经济效益、目前公 司的资产状况及资金应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 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董事长预审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实施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每项风险 投资的特点成立项目组或指定专人,对每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执行、监督;签署 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风险投资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组织具有扎实风险投资理论及丰富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相关人员组 成工作小组,为公司风险投资提供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出合理的决策建 议。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内审部的随时调 查跟踪,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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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 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监察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 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如有)。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项目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 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 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项目风险增大或未达到预期收益应及时向董事长汇 报,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投资项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 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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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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