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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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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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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 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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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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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互动易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或投资者见面会;
(十二)路演。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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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 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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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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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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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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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 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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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 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 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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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 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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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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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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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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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活动文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7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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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进 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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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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