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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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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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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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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质量,就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 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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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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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参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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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 的重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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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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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预先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听取其说明,并向董事会提交对审计报告 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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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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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定稿文件应在披露 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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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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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募集资金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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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因审计出现的重大调整、 定期报告中载有关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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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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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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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选聘应 通过招投标方式,内审部负责招标的监标、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内审负责人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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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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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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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其负责 人的年度绩效考核;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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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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