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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l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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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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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内容 (一)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内容 (一)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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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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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 过。 (二)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 热线、投资者邮箱、互动易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二)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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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件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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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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