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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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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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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 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准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由董事会聘任,其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 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按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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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10 年以上财务、金融相关工作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 级经济师及以上职称或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各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经济类 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五)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财务、金融、经济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具有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熟练使用财 务和办公等应用软件;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 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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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

  •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汇报公司的财务状况,提 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推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公司 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 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 流程并推动执行,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资产的评估及其他审 计鉴证工作;

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方案,负责考核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绩效;

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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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 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8、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9、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10、监管机关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权限如下: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本公司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 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 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 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物料采购、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 设、税金缴纳及各项费用的报销支出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本公司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报 告;对本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 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 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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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 分析;

(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稽核监察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五)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 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质量负责;

(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七)负责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管理和评估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 出绩效考核建议;

(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将报董事会作为其续聘、 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的内容 包括营业额和利润、费用管理、客户满意、营运管理、人员管理等,考核结果作 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 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 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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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可以向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但应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离职。若在不利于公 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财务负责人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 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 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 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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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 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 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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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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