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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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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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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或“公司”或“发 行人”)因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长江保荐对华测检测持续督导期 限已经届满。长江保荐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承军 |
| 保荐代表人 | 戴露露、武利华 |
| 联系人 | 戴露露 |
| 联系电话 | 0755-8860228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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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 300012.SZ |
|---|---|
| 注册资本 | 165,753.0714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70区留仙三路6号鸿威工业园C栋厂房1楼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测检测大楼 |
| 法定代表人 | 万峰 |
| 实际控制人 | 万峰 |
| 联系人 | 陈砚 |
| 联系电话 | 0755-33682137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6年10月1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10月2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华测检测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华测检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华测检测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华测检测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华测检测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华测检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华测检测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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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导华测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 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 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华测检测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 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华测检测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华测检测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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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测检测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完 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测检测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0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1,539,657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86 元,募集资金总额 919,999,989.02 元, 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905,213,789.13 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301,182,449.14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保荐机构认为,华测检测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 露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华测检测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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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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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露露 武利华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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