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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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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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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16-015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 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证券”)未完成的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承继作出说明。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长江保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华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长江保荐与中国光 大银行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长江保荐与中国光大银行相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长江保荐(协议中简称“丙方”)、广 发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031505010000113 ,截止 2016 年 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887.81325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投资项目根据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执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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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锦华、谈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 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长江保荐(协议中简称“丙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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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01713210703 ,截止 2016 年 0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387,719.3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化系统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4,055,750.81 元,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元) | 期限 | |
|---|---|---|---|---|
| 三个月定期存款 | 8108565015 /755901713 28000820 |
4,055,750.81 | 2015 年04 月28 日起 至 2015 年07 月28 日(已续存)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锦华、谈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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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 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长江保荐(协议中简称“丁方”)、中 国光大银行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苏州华测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050188000007484 ,截止 2016 年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8.08080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床前CRO 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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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锦华、谈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长江保荐(协议中简称“丁方”)、中 国光大银行相城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乙 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050188000067856 ,截止 2016 年3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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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东检测基地建设项目(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锦华、谈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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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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