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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y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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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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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14-036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测检测”)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00 万股, 发行价格每股25.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1,3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2,002,8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09,377,2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开元信德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 年10 月19 日出具的开元信德深验资字(2009)第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华测临床前CRO 研究基地项目》的议案,决定以5000 万 节余募集资金投资华测临床前CRO 研究基地项目,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公司2011 年4 月已将其中的2000 万元先期汇入募 集资金账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2014 年5 月7 日,公司向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汇入1000 万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项目实施主体苏州华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四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050188000007484 , 2014 年 5 月 7 日,专户新增募集资金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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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4 年 5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377.4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临床前CRO 基地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明、李东泽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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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丙方和丁方继续履行与乙方于2011 年4 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中规定的监管义务。本协议生效后,构成2011 年4 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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