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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Nov 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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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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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09-006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1005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万股,发行价格每 股25.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1,3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2,002,800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509,377,2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年10月19日出具的开元信德深专审字(2009)第0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使 用项目实施单位(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以 下统称“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 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北支行(以下统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华东检测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0146763708093001,截止2009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零玖佰玖拾伍万 叁仟伍佰元整(¥10,995.3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华东检测基地建设项目(一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的,须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深圳市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桃花源检测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深圳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82100265143, 截止2009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玖佰肆拾贰万叁仟柒佰元整 (¥19,942.37 万元)。其中该专户中人民币玖仟肆佰零捌万捌仟伍佰元整 (¥9,408.85万元)用于公司桃花源检测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余 壹亿零伍佰叁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10,533.52万元)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超募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须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102031505010000113,截止2009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体投资项目需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 集资金的,须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志兵、李红星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 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平安证券。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平 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平安证券义务持续至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 年12月31日解除。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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