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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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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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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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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邮编:518048

14/F.,TimesFinanceCentre,No.4001,ShenNanRoad,ShenZhen,PRC.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五年四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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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华测 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或“《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华测检测”)的委托,为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事宜担任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假设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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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授权和批准

1、201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 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和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 办理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 意4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可行权数量为21.6万份。

3、2015年4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4、2015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激励对象在 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宜 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及《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及其成就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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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合格。

4、公司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1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或以201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3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75%。

本所律师对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进行逐条核 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 询及公司声明与承诺,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及公 司声明与承诺,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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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 3、根据公司声明与承诺,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

  • 象共4名,2013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

4、根据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5.21%;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7,922,270.49元,比2010年增长134.8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全部行权条 件已经满足,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范围,可以按 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进行第三期行权。

三、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行权安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第三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及会议决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 安排如下:

  • 1、股票增值权行权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华测检测

  • 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2、授予对象和行权数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未行权股票增值权
数量(万份)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万份)
徐帅军 高级管理人员 12 12
汪以伦 中层管理人员 6.4 6.4
许天钦 中层管理人员 1.6 1.6
叶秀珍 中层管理人员 1.6 1.6
合计 21.6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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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可行权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8.395元。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 进行相应的调整。

4、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应按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安排分期行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 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 ” “ ” “ ” 上述 重大交易 、 重大事项 及 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为公司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对象 必须在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 排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宜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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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全部行权条件已经满足,确定 的4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范围,可以按照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进行第三期行权。

3、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符合《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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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张 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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