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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Dec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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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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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列入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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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6、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独立董事田景亮先生就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 征集投票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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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田景亮 杨 斌 梁 杰
二○一一 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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