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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ug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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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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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1]193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及《深圳市华测检测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1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1上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及所有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2011上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1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 金风险;
2、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实施的《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下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和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列入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实施《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增值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田景亮 杨 斌 梁 杰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