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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EPOW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Sep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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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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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2019-056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十 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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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 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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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 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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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 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
| 第一百 零七条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 零八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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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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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 二十七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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