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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EPOW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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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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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 2017-11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的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章程》等制度进行修订,为方便投资者查阅,现将修订 部分对照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对比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应当自 申报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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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离职的,应当自申报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应当自申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应当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的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 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准之一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2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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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各 交易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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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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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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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及交 易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 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7)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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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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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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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5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6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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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8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9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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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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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资产 运用、融资事项、担保事项对董事会 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对 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 表计算)5%以上、且不超过20%的 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 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 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 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以上、且不 超过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 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 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 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交易行为,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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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单 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 算)5%、且不超过20%的决定权, 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融 资事项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的30%; (四)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 第七十八条(四)项列明情形以外的 担保事项; (五)审批董事会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有权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通过。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含资产置 换)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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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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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如属 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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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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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谨慎授权原则,就对外投资、资产 运用、融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对董 事长授权如下: 1、对外投资:授予董事长对外 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1%以上、且不超过5%的决定 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 长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 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以上、且不超 过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 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 |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对董事长授权审批如下事项: (1)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 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 务的,如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应按照本章程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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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事项:授予董事长单笔 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 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且 不超过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 会计年度内行使该融资事项决定权 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4、审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制度》的规定由董事长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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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 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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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临时会议, 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以采取电话方 式举行。 |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 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 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 以采取电话方式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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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 《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二、《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修改条款对比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 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 易:(一)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 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 易:(一)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 |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 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 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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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 间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 以上、且绝对值30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 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 上、1000 万元以下,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5% 以下的关联交易。 |
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 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且绝对值300 万 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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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对比
|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1 | 第十七条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 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 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 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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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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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 权”。 |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 权”。 |
| 3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 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 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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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项法律意见书。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交易所报告。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
上述制度的修订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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