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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lectric Mfg. Corp.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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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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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認及討論事項︰
- 1、案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報表)案, 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
(一)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報表)業經勤業眾信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及陳麗琦會計師查核完 竣,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監察人審查竣事。
-
(二)檢附本公司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合併報表)。
- (詳見本手冊第9 頁至第11 頁,第13 頁至第31 頁)
-
2、案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
(一)擬具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詳見本手冊第3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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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 79,687,837 元,每股配發新台幣 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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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已認列費用,員工紅利4,897,018 元 及董監事酬勞4,451,834 元。員工紅利擬全數配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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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金股利待一○二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長訂除息基準日辦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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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 之畸零數額,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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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嗣後如因持有本公司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執行轉換權 利、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致影 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授 權董事長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
3、案由:修正本公司章程之部份條文,謹提請 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配合法令修訂,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改前後對照表如
下表所列:
| 下表所列: | ||||
|---|---|---|---|---|
| 原訂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備註 | ||
| 第十三條: 本公司之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尾數未滿一股者不計之。但本 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179條規 定 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
第十三條: 本公司之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尾數未滿一股者不計之。但法 令另有規定所列 之情事者無表 決權。 |
配合法令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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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三條:(略) | 第卅三條:(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一○二年六 月二十一日。 |
增加修正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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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謹提請 核議案。 (董事會提)
-
說明: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之規定,擬 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改前後對照表 如下表所列:
| 原訂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備註 |
|---|---|---|
| 第 5 條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
第 5 條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
註明出具估 價報告標準。 |
|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 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 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 價機構鑑價;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如二家以上專業估價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或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三)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二、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簽證 會計師意見。 |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 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 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 價機構鑑價;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如二家以上專業估價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或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三)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二、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簽證 會計師意見。 |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 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 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 價機構鑑價;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如二家以上專業估價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或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 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三)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二、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簽證 會計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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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條 本處理程序於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七日修訂。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六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六年六月十 三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第四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 |
第16條 本處理程序於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七日修訂。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六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六年六月十 三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第四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一○二年六月二 十一日。 |
增加修正日 期 |
5、案由: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部份條文,謹提請 核議案。
說明:依據金管會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文,修 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規定 辦理,修正對照條文如後。(董事會提)
| 原定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備註 |
|---|---|---|
| 捌、公告申報程序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 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 保證餘額送交會計單位,併 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 公告。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 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 一時,財務單位應即檢附相 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 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 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 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捌、公告申報程序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 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 保證餘額送交會計單位,併 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月 公告。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 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 一時,財務單位應即檢附相 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 生之即 日起算 二日內辦理公 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 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明確起算日。 |
| 三、會計單位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公告申報時,應分別 公告下 列內容及輸入股市觀測站, 並檢附公告報紙向證管會申 報: (一)背書保證總額達第二款第 一目規定之標準時: 1.被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 一億元或達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之公司名稱、與本公司之 關係、背書保證之額度、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 證金額及原因。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 保證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 達第二款第二、三、四、 五目規定之標準時: 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與本 公司之關係、背書保證之額 度、原背書保證之金額、本次 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及原因。 2.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內容及價值。 3.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之資本及累積盈虧金額。 4.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或日 期。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 金額占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比率。 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 金額占本公司與被背書保證 公司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 額之比率。 |
三、會計單位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公告申報時,應公告下列內 容: (一)背書保證總額達第二款第 一目規定之標準時: 1.被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 一億元或達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之公司名稱、與本公司之 關係、背書保證之額度、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 證金額及原因。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 保證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 達第二款第二、三、四、 五目規定之標準時: 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與本 公司之關係、背書保證之額 度、原背書保證之金額、本次 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及原因。 2.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內容及價值。 3.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之資本及累積盈虧金額。 4.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或日 期。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 金額占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比率。 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 金額占本公司與被背書保證 公司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 額之比率。 |
刪除報紙公告 規定。 |
|---|---|---|
|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長期投資 金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 放金額合計數占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四、前述第一、三款之公告申報 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台北 市、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長期投資 金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 放金額合計數占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四、前述第一、三款之公告申報 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台北 市、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長期投資 金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 放金額合計數占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長期投資 金額、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 放金額合計數占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
刪除抄送規 定。 |
|---|---|---|---|---|
| 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 ||||
|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 ||||
|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台北 | ||||
| 市、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
| 。 | ||||
| 拾、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六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一百年六月二 十八日。 |
拾、本作業程序於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六日經依法核准後實施。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 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一百年六月二 十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一○二年六月 二十一日。 |
增加修訂日期 | ||
| 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