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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F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4

Mar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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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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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票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 103/05/20 0 1,400,861,369 943,588,715 3,516,715 0.70000000 0.0 0.0 940,072,000 0.0 0.0 0.0 0 本公司年度決算盈餘依法完納一切稅捐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如有剩餘,應提列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公司得依特定目的,再另行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如尚有餘額分派如下:
一、股東股息。
二、股東紅利。
三、董事酬勞金二%~四%。但獨立董事不參與酬勞金之分派。
四、員工紅利二%~四%。
前項盈餘之分派,應由董事會提經股東會同意。
本條第一項所稱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應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本公司除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規定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五十%時,公司得以其超過之部分派充股東股息、紅利。
二、因本公司屬競爭激烈之金融產業,已達產業成長趨緩期,故股東股息之分派,以發放現金為原則;股東紅利則視經營環境之變化,發放股票及/或現金。
三、公司得依經濟狀況、產業發展、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調整前述股東股息、紅利分派原則。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