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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NA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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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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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
ZHONGHUI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5-8层、12层、23层
www.zhcpa.cn
Floors5-8,12and23,Block A,UDC Times Building,No.8 Xinye Road, Qianjiang New City,Hangzhou
Tel.0571-88879999 Fax.0571-88879000

此码用于证明该审计报告是否由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进行查验。
报告编码:第26M00003VW

2022022022


中汇
ZHONGHUI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6]7991号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纳股份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采纳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采纳股份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5-8层、12层、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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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571-88879999 Fax.0571-888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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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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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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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薛毅 陈艳

中国注册会计师:乔旭 秦聪

报告日期:2026年4月27日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5-8层、12层、23层

www.zhcpa.cn

Floors5-8,12and23,Block A,UDC Times Building,No.8 Xinye Road, Qianjiang New City,Hangzhou

Tel.0571-88879999 Fax.0571-8887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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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087374063A(1/1)

营业执照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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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届二维码建议“用家全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公告信息

名 称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余强, 高峰

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延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仅供中汇会计(2026)7991号报告使用

记机关

2026 年02 月12 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xxi.gov.cn

市场主体应当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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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202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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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

主任会计师:高峰

经营场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

大厦A幢601室

组织形式:

执业证书编号:特殊普通合伙

批准执业文号:33000014

批准执业日期:浙财会〔2013〕54号

1999年12月28日设立,2013年12月4日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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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凭证。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4、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向财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2024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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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 2021年5月1日

本报告于2020年10月1日公布

本报告于2021年5月1日

收到

本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