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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NA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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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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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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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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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20260-00013 号

致: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23号采纳医疗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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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1.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股东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 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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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等资料。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23号采纳医疗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陆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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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5.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059% 。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8,142,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922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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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8,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8,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8,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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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4. 《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36,190股,反对5,9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190股,反对5,9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36,190股,反对5,9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190股,反对5,9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36,190股,反对5,9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6,190股,反对5,97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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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8,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6,190 股,反对 5,97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5.80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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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 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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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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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洪小龙

见证律师:

傅佚伟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