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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S (BEIJ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Apr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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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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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丽君)
本人作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石丽君,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执业律师。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自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独 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 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仔细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 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 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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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除应当回避表决事项以外,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独 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应出 席董 事会 次数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召开股东 会次数 |
出席股东 会次数 |
|---|---|---|---|---|---|---|---|
| 亲自 出席 次数 |
委托 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
||||
| 石丽君 | 10 | 10 | 0 | 0 | 否 | 4 | 4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积极参加会议,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 会议详细情况,并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方案制 定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质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研究。本人按时亲自出 席了相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认真审议了各项议 案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实现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 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会议内容 | 本人意 见 |
|---|---|---|---|
| 第二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 会第一次会 议 |
2025.01.13 |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2、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3、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
同意 |
| 第二届董事 会第一次独 立董事专门 会议 |
2025.04.11 | 1、审议《关于推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召集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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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会议内容 | 本人意 见 |
|---|---|---|---|
| 规条件的议案》 4、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性协议> 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8、审议《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9、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10、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议案》 1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 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15、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6、审议《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 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1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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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会议内容 | 本人意 见 |
|---|---|---|---|
| 的议案》 | |||
| 第二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 一次会议 |
2025.04.14 | 1、审议《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 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 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确认2024年工资总额及2025 年工资总额方案的议案》 |
同意。 其中: 第1项 议案涉 及自身 薪酬回 避讨论 |
| 第二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 会第二次会 议 |
2025.05.13 |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
同意 |
| 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独 立董事专门 会议 |
2025.10.10 |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确认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 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4、审议《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6、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8、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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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会议内容 | 本人意 见 |
|---|---|---|---|
|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4、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的议案》 15、审议《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 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16、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公司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及上市公司 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17、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8、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 平合理性的议案》 19、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 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20、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 案》 21、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 事宜的议案》 |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 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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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 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履行了职责。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 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 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 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所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 落实和改进,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 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 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4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 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 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交易具有商业必要性及合理性。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 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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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 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 况的表述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12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 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 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恰 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公司聘任傅海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审查相关候选人资质,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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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完成了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2、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公司聘徐 慧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质审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相关人员具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以上人员 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 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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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 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 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6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石丽君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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