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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S (BEIJ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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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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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北自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翔、成晓辉 |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082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3 号),同意北自所 (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55.69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6,305.0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7.2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827.8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曾用名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 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 保荐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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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 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人 于2025 年11 月20 日、2026 年3 月23 日至 2026年3月24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人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保荐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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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 |
|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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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 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 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人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人于2025 年11月20日、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 月24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 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一人参加了现场检 查。 |
|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持续督导期 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 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 20、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5年度,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5年1月23日,保荐人发表《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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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5年4月22日,保荐人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以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 额的核查意见》; 2025年4月22日,保荐人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025年4月22日,保荐人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5年4月22日,保荐人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5年5月14日,保荐人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2025年10月28日,保荐人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部分 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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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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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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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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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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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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