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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S EASTERN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l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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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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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1-05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27日,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隆东方”)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 司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2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2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2 月9 日至2021 年2 月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 反馈记录。2021 年2 月1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1)。
4、2021 年2 月25 日,公司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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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2 月26 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2)。
6、2021 年3 月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1 年5 月28 日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为基数分配现金股利,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20 元(含税)。2021 年6 月21 日,公司发布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6 月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6 月28 日。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 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3.93-0.2=3.73 元/股
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因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2021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已取 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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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已经实施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3 元/股调整为3.73 元/股。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百隆东方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期 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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