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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Nov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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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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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津贴管理制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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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 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 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博敏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的全体成员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 董事构成;监事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构成;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具体为:
一 ( ) 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负责 管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董事 ( 例如:董事兼任总经理、 ( 常务 ) 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
( 二 )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 三 )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依照《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四 ) 股东监事:指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 3% 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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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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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职工监事:指在公司任职的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 六 )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 ( 常务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等《公司章程》规定并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津贴发放原则:
一 ( ) 公平原则
1、公司提供的津贴与市场同等职位相比较具有竞争力。
2 、公司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足以体现其对公司的价值, 能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相匹配。
( 二 )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 三 ) 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标准如下:
1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务的董事的报酬, 依照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确定,未兼任公司职务的董事不领取报酬或董事津贴;
2 、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固定津贴, 按季度发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监事:兼任公司相关职务的监事报酬,依照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确定。 此外,监事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监事工作津贴标准每人额外领取固定津贴,按月 发放。
4 、高级管理人员:鉴于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其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聘任合同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在其对公司作出较 大贡献与其薪酬不匹配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向其发放津贴。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 (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自股东大会批准当月起计算,按月、 或季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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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 二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分别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定期在每年年初进行审核,并最终根据整体经济环境与外部人才市场变化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年度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三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 列席 ) 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和 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 销。
外部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股东监事被公司指派进行额外 的调研项目或其他事务时,其报酬另行支付。
第七条 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 决议,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 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负责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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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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