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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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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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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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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 2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 3 第四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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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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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 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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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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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 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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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处理及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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