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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Nov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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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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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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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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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4 |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7 |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8 |
第五章 附 则............................................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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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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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对外担保行为,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 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以下简称 “ 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 对外担保 ”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 公 司 ” )为他人(含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 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并披露。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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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资金管理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 协助。
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 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 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资金管 理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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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有);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 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 经理审核。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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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 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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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 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 印件及时交公司资金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 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 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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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将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 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管 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 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 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 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资金管理部 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 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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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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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 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向 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资金管理部相关人员等未能 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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