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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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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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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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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披露的信息....................................... 2 |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13 |
第四章档案管理.......................................... 17 |
第五章审批权限.......................................... 18 |
第六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18 |
第七章保密责任和措施.................................... 19 |
第八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21 |
第九章附则.............................................. 2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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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 “ 《股票上市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 信息 ” 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或公司主动 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 披露 ”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用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管领导;
(三)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关 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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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 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媒体;公 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 ,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 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 承诺的,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 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须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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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七)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四)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五)有关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二条 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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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 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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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 -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
(二)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
-
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 -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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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 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定期报告事后审核的原则,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定 期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照要求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现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信息披露工作 内容。
(一)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前,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以 下文件:
1、股东大会关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决议;
2 、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 、结算公司有关确认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如有);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公司要于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前 3 至 5 个工作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 上登载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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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并披露派发 现金红利或送、转增股本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并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提前 20 日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 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提前 15 日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股 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 2 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 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 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 案的内容;
(六)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七)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要求制作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标准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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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 布业绩预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并达到《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金额标准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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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审核意见;
6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
7、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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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6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7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3、实现扭亏为盈。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
2、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3、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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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 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 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告文稿;
2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3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 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 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告文稿;
2 、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 10%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 度达到 20% 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 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 测修正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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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告文稿; -
2、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
3、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说明; -
4、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六)公司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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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计的本期业绩; -
2、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3、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4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 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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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子公司出现本章所述情形 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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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 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 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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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公司、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子 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 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提供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
2 、公司研究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列席会议,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 、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完成披露任务。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同时应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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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完成披露任务;
3 、定期报告披露前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 等。
(四)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泄漏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 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的信息问询。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 “ 没有 ” 或 “ 不存在 ” 等字样。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 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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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记录。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指定的专人签字并加 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 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 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 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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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 签发后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以上各项内容,若有必要召开董事会的,应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董事 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如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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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 理。
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 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如发现上述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外泄,公司应该第一时间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 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外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公司各单位,在报送相 关信息时必须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并登记备案;在对外报送信息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情况形成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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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 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 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等情况,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况对该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责成其适当赔偿。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三)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 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 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泄漏。必须呈报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的,按制度批准方 可报告,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上报。
第七十六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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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B 区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条 股东咨询电话: 0753-2329896 ;传真: 0753-2329836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现有规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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