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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7
Jun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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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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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7-01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公司副总经理韩志伟先生持有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1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公司监事覃新先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12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7%。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副总经理韩志伟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40,000 股,占其所持有的无限售 流通股的比例为 22%,具体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监事覃新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0,000 股,占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的比例为 25%,具体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韩志伟先生、覃新先生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公司副总经理韩志伟 先生和监事覃新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80,000 股和 120,000 股,均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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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韩志伟先生和 覃新先生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韩志伟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数量:韩志伟先生本次拟减持不超过 4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 0.0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宜,将对 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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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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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
4、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志伟承诺:1、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减持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 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韩志伟先生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三、覃新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数量:覃新先生本次拟减持不超过 3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 0.0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宜,将对该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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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6 个月内进行,减持 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上应停止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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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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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监事覃新承诺:1、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覃新先生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公司副总经理韩志伟先生与公司监事覃新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
(三)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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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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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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