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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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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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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 敏电子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深圳博 敏”、“江苏博敏”,公司分别持有其 100%、98.57%股权)共同为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深圳博敏和江苏博敏已实际共同为 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6,978.96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 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0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23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 圳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公司接受深圳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6.5 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3 亿元,公司 接受江苏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3.9 亿元。上述额度可视需要进行互相调配,该 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 露的公司《关于 2020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0-020)》和 2020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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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 由子公司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共同为公司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双面、多层、柔性、高频、HDI 印刷电路板 等新型电子元器件;电路板表面元件贴片、封装;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投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租赁;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网络通讯 科技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低压电器生产、加工、销售;电子材料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博敏电子资产总额为 556,375.62 万元,负债总额 为 206,221.38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 79,890.23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 164,056.91 万元,净资产为 350,154.24 万元,2020 年营业收入为 278,550.61 万元, 净利润为 24,671.35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深圳博敏及江苏博敏共同为公司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 6,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 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
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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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 银行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银 行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 的,则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 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
保证期间,银行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深圳博敏、江苏博敏谨此同 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 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 费、强制执行费等。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银行即有权要求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就前 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公司经营状 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深圳博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博敏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二者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279,197.86 万元 (除上市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互为各自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其 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9.74%;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84,338.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2.65%。(不含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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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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