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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i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pr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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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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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9-036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由于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进行了调整。“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埋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原计划总投资 3,162.00 万元,计划使用募集配套资金 2,261.00 万元,因受制于实际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低 于原计划,公司拟使用的募集资金调整为 2,178.87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埋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深 圳市鼎泰浩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浩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178.87 万元对其进行增资,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鼎泰浩华及承销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 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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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用途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滨河时代 支行 |
755943080810702 | 21,788,687.36 | 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埋嵌关 键技术研究项目建设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浩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鼎泰浩华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7 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之“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埋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存储和 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规定 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若鼎泰浩华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鼎泰浩华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 鼎泰浩华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鼎泰浩华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鼎泰浩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创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鼎泰浩华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华创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鼎泰浩 华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至少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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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对公司及鼎泰浩华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公司及鼎泰浩华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佳杰、姚政可 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鼎泰浩华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鼎泰浩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鼎泰浩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及鼎泰浩华出具 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华创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鼎泰浩华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公司、鼎泰浩华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并由公司书面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
(七)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创证券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的方式向公司、鼎泰浩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鼎泰浩华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鼎泰浩华有权主动或在华创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 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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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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